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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 原告
    微音符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微音符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 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 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或清算資料等。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四、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六、聲請人就已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就欠缺下列事項之部分應為補正。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並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敘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九、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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