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張雅筑
- 原告微音符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破產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之文件。惟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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