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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蕭錫証蘇錦秀張得莉

上訴人
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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