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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蕭錫証蘇錦秀張得莉

上訴人
李燕柔
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5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載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上訴狀,並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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