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李安哲(原名:李安祥)
  • 被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李安哲(原名:李安祥)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324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伊業已另案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南院昆104司執當字第3942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臺南地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等情,固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並未於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任何民事訴訟乙節,有本院民事科紀錄查詢表可稽。至聲請人前向訴外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經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南簡字第1797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確認富邦銀行對聲請人關於民國89年2月16日借據所載之新臺幣40萬元消費借貸債 權請求權不存在,富邦銀行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審理中等情,雖有另案判決、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可考,然可見聲請人並非依前揭法條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品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