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葉家蓁
- 相對人
- 浩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徐慧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惠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徐慧珠」之記載,顯為「徐惠珠」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