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瑜
相對人
周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名下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泰公司)之股份1,897股,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為贈與、買賣、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56號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假處分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56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而准許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上開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