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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香港商台光環球製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典勳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訴訟代理人
蕭宇伯

葉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被告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8月14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245元計算,本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2萬6,950元(計算式:30.245×110,000=3,326,950);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日即114年8月14日之前1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925元(計算式:3,326,950×13/365×0.05≒5,92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3萬2,875元(3,326,950+5,9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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