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吳存渝即藝匠室內裝修工作坊
- 訴訟代理人
-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廠樂活運動館等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元,暨其中28萬元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34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83,134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金額62萬元 1 利息 28萬元 109年7月8日 114年1月9日 (4+186/365) 5% 63,134.25元 小計 63,134.25元 合計 683,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