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昌
- 被告
- 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啓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