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 原告
- 彭成偉
侯建男
原告與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股東、董事身分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董事關係不存在」,其中確認股東身
分不存在乙節,核其性質,顯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
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參見最高法
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民事裁判意旨)。且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章程,其上並未記載原告之出資額,原告起訴時亦未具體陳報
如獲得全部勝訴判決時所受客觀利益為何,尚無從量化各原告起
訴之經濟利益,此部分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各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次查,各原告另請求確認其個別與被告公司
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亦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
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因原告同時
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部分,屬
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原告二人共計應繳納
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