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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
    顏錦堂、江炳桔

  • 原告
    陳志芬劉芝婷紀文豪林冠宏陳志昕汪威江吳宣盈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志芬 劉芝婷 紀文豪 林冠宏 陳志昕 汪威江 吳宣盈 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堂 原 告 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炳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紀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6,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4,000,000元 利息 14,000,000元 112年1月8日 114年8月18日 (2+223/365) 3% 1,096,603元 1,096,603元 合計 15,096,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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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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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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