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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

原 告
林淑利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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