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陳慧茹
- 原告林淑利
- 被告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林淑利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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