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4號
- 原告
- ゴッパ合同会社(GOPPA, LLC)
- 法定代理人
- 九鬼隆則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安律師
- 被告
-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pe Chi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萬4,001.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其中自114年1月6日起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即起訴之前1日即114年3月31日止之利息部分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後即同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上開美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下同)為314萬6,219元【計算式94,001.18×33.47(即原告起訴日即114年4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146,2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8萬2,8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23元,扣除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14萬6,219元 1 利息 114年1月6日 114年3月31日 85/365 5% 3萬6,634.06元 小計 3萬6,634元(註) 合計 318萬2,853元 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