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6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昌昱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pe Chiu (邱賞恩)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萬6,07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867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同年9月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3,867元(5,646,075×0.05×5/365=3,86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564萬9,942元【計算式:
5,646,075+3,867=5,649,9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6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