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張新楣
- 原告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世強、藍子鴻、黃子心、曾鈺玲、邱耀德、邱瑞堂、戴源德
- 被告劉蜀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世強 原 告 藍子鴻 黃子心 曾鈺玲 邱耀德 邱瑞堂 戴源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劉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8人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50萬+10萬+10萬+ 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50萬元 2 李世強 10萬元 3 藍子鴻 10萬元 4 黃子心 10萬元 5 曾鈺玲 10萬元 6 邱瑞堂 10萬元 7 邱耀德 10萬元 8 戴源德 10萬元 合計 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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