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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張新楣

  • 原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世強藍子鴻黃子心曾鈺玲邱耀德邱瑞堂戴源德
  • 被告
    劉蜀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世強 原 告 藍子鴻 黃子心 曾鈺玲 邱耀德 邱瑞堂 戴源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劉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8人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50萬+10萬+10萬+ 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50萬元 2 李世強 10萬元 3 藍子鴻 10萬元 4 黃子心 10萬元 5 曾鈺玲 10萬元 6 邱瑞堂 10萬元 7 邱耀德 10萬元 8 戴源德 10萬元 合計 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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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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