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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世強
原告
藍子鴻
原告
黃子心
原告
曾鈺玲
原告
邱耀德
原告
邱瑞堂
原告
戴源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告
劉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8人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5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1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50萬元 2 李世強 10萬元 3 藍子鴻 10萬元 4 黃子心 10萬元 5 曾鈺玲 10萬元 6 邱瑞堂 10萬元 7 邱耀德 10萬元 8 戴源德 10萬元 合計  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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