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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2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張鈞博

林彥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恩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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