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5號
- 原告
- 廖士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慧(原名陳育寧,下稱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5030元(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扣除已繳納500元(本院卷第7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