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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邱光吾

  • 原告
    張建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張建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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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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