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邱光吾
- 原告張建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張建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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