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卿
- 訴訟代理人
- 謝昆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伃萱律師
- 被告
-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蓮珠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爭訟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則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每月免於增加繳納管理費之差額,並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元【計算式:(16萬9792元-5萬元)×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