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 原告
-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帆律師
- 被告
- 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恒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美金15萬5,312.9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美金15萬5,312.9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觀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請求之金額並無二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最高額定之。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0月16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90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9萬9,947元(計算式:30.905×155,312.95≒4,799,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萬9,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