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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博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經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0日,原告請求利息、違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800元,與原告請求本金530,277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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