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劉柏園
- 原告陳昱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昱廷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角色及遊 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事涉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屋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其為被 告旗下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系爭遊戲)之玩家,起訴請求被告應回復系爭遊戲之帳號使用權予原告。經原告陳報其帳號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見本院卷第5頁),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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