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6號
- 原告
-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涵
- 原告
-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原告
-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清中、莊惠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利息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9日,並與原告請求本金6,700,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6,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