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王思敏

  • 原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法人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錦文郭士展周郭芒陳郭修郭芳嬌陳振文陳振祥陳淑貞郭俊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郭錦文 郭士展 周郭芒 陳郭修 郭芳嬌 法定代理人 王思敏 被 告 陳振文 陳振祥 陳淑貞 郭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編 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備註 1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 1,829,021元、322,768元、2,904,915元(即968,305元×3=2,904,915元) 5,056,704元 60,702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1、2、3項 2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47,303元(即549,101元×3=1,647,303元)、322,768元 1,970,071元 24,666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4、5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