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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黃瑞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9,740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430萬元 利息 430萬元 111年10月1日 114年11月11日 (3+42/365) 5% 66萬9,739.73元        66萬9,739.73元 合計       496萬9,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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