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
- 原告
- 黃瑞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9,740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430萬元 利息 430萬元 111年10月1日 114年11月11日 (3+42/365) 5% 66萬9,739.73元 66萬9,739.73元 合計 496萬9,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