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李玉生
- 原告袁康介
- 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肅瑜、項程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袁康介 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陳肅瑜 項程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 求被告撤除新聞報導,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510元(計算式:5,510元+3,00 0元=8,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3,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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