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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八木春樹

  • 原告
    安心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凱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安心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八木春樹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觀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 告應將其在PRO360達人網以「鄭代理」為名所發表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之留言刪除。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聲明第1項請求除排侵害部份,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及上開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就聲明第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1,50 0=6,000),扣除原告前繳納之4,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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