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謝志杰
- 被告
- Piqimi必可蜜南港店
- 法定代理人
- 葉川鴻
- 被告
- 果子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均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9,3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為互相競合關係,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8萬9,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