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林杰
- 原告大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大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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