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李宇軒、王紹新
- 原告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黃子豪律師 被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8,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廖珍綾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