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柯安泉
- 被告
- 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萬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萬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