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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昌義

原告
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萬8,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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