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王紹新、郭睫芸
- 原告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林仁修律師 被 告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睫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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