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新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仁修律師
- 被告
-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睫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