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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即黃明瑩
原告
劉憶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憶臻新臺幣(下同)367萬7,800元,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日(追加日)即114年9月23日之前1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9萬8,4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5萬7,586元(49292+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5萬6,042元(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追加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請求金額3,677,800元 利息 114/8/13 114/9/22 (41/365) 5% 20,656.14元  合計3,698,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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