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被告
- 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776元,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應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