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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776元,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應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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