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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王正凱、黃裕仁

  • 原告
    多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添美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多益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凱 訴訟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添美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不得 將裝設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門鎖上鎖或為其他 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予所有權人自由進出及使用上述房屋之權利,屬因財產權所為之請求,因其表彰之經濟利益無以計價,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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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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