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洪仁昌、楊澤世
- 原告宸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宸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1,201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8,943元×占用面積7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8,370元×占用面積29.08平方公尺=6,531, 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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