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黃福毅
- 原告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世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毅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6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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