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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

  • 原告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 訴訟代理人 許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5,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2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8,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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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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