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戴汝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戴汝婷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鄒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漾有限公司、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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