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初宗霖
- 原告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裕汽車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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