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 原 告
-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