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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被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劉珮如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沭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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