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楊邦孝、黃美月
- 原告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擎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劉珮如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沭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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