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陳菊珍
- 當事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香蘋、陳香齡、廖日、趙國安、趙國全、馬淑娟、謝侑宸、廖學良、陳麗華、黃國隆、陳春榮、陳春秀、蔡廖瓊霞、陳信華、彭筱茵、彭筱嵐、彭筱真、邱顯智、陳新科、陳樹旺、李昭雪、陳錄本、游金龍、鄭坤明、李金隆、賴昌藝、陳義良、高世昌、潘昱帆、游庭恩、黃耀德、李萬來、陳美華、陳福成、王三奇、陳導民、陳苓梅、朱銘聰、陳銘松、陳銘達、朱銘仁、陳銘利、陳秀琴、陳秀梅、陳泓瑞、陳森田、邱顯揚、張義忠、陳彥嘉、廖淑女、蔣俊德、周晨晰、朱聰明、羅滄源、楊政育、黃文筆、謝建杉、林紓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綱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陳香蘋 陳香齡 廖日 趙國安 趙國全 馬淑娟 謝侑宸 廖學良 陳麗華 黃國隆 陳春榮 陳春秀 蔡廖瓊霞 陳信華 彭筱茵 彭筱嵐 彭筱真 邱顯智 陳新科 陳樹旺 李昭雪 陳錄本 游金龍 鄭坤明 李金隆 賴昌藝 陳義良 高世昌 潘昱帆 游庭恩 黃耀德 李萬來 陳美華 陳福成 王三奇 陳導民 陳苓梅 朱銘聰 陳銘松 陳銘達 朱銘仁 陳銘利 陳秀琴 陳秀梅 陳泓瑞 陳森田 邱顯揚 張義忠 陳彥嘉 廖淑女 蔣俊德 周晨晰 朱聰明 羅滄源 楊政育 黃文筆 謝建杉 林紓伃 唐珺浥(原名:蕭啓銘) 吳秀美 陳漢陽 鄭舜鴻 白燦峯 周淑敏 林秀美 王鳳奎 楊旻憲 簡世穎 湛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1,511元(計算式: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9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216.39平方公尺=18,371,511元,見本院卷第18頁、第29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堯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