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柏仁
- 當事人銓鋐工程實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銓鋐工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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