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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錫証

原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玖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伍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其中自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之利息部分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自起訴後即同年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柒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計算式:9,552,774元+244,542.57元=9,797,3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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