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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被告
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款項,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得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本院函詢原告意見,原告亦未提出其他關於本院就本件具有管轄權之意見及佐證資料,並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102頁),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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