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黃筠雅
- 當事人左翌創意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左翌創意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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