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3號
- 原告
- 左翌創意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