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許承強、黃子豪
- 原告昕奇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昕奇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被 告 群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金額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附表編號5所 示金額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一日起、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自民國 一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萬5,19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4萬5,197元,及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就前揭訴之聲明所為之變更,係減縮利息起算日,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5月29日與被告(原名為太米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群神股份有限公司)簽訂Amazon Web Services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原告提供AWS雲端服務予被告,被告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3項約款應於每月最後一日起算60日內支付依被告之使用量計價之AWS服務費 予原告。惟被告自113年12月起至114年5月31日止使用之AWS服務費合計達214萬5,197元(原告所使用之AWS服務費期間 、金額、付款到期日詳如附表所示),屆期均未給付,經原告先後於114年5月7日、6月6日以催告函、存證信函向被告 催討積欠之服務費214萬5,197元,並要求被告應於114年6月12日前給付前開款項,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3項約款提起本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萬5,197元,及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系爭合約書、發票、電子郵件、催告函、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8-6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故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既未依約給付服務費,則原告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3項約款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 至6所示服務費合計214萬5,197元,自屬有據。 ㈡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系爭合約 書所載,被告本應於附表所示「付款到期日」給付服務費,屆期卻未依約履行,則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併請求被告給付自屆期後之114年6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惟附表編號5、6部分之服務費分別於114年6月30日、7月31日屆期,故原告就此部分僅得分別請求自114年7月1日、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3項約款,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4萬5,197元,及附表編號1至4部分自114年6月12日起、附表編號5部分自114年7月1日起、附表編號6部分自114年8 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編號 原告使用AWS服務費之期間 金額(新臺幣) 付款到期日 1 113年12月 33萬8,387元 114年2月28日 2 114年1月 35萬9,399元 114年3月31日 3 114年2月 39萬2,805元 114年4月30日 4 114年3月 46萬2,303元 114年5月31日 5 114年4月 37萬5,324元 114年6月30日 6 114年5月 21萬6,889元 114年7月31日 合計 214萬5,19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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